【委托人能否以非广告受益者为由,拒绝支付广告费用】委托人能否以非广告受益者为由,拒绝支付广告费

时间 2023-06-14 10:1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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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委托人能否以非广告受益者为由,拒绝支付广告费

2014年9月,广电公司与汇德利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广电公司为汇德利公司在无锡电视台相关频道播放广告,广告费106025元。合同签订后,其根据合同为惠德利公司刊登广告。但惠德利公司至今拖欠广告费,经多次催促未果。故诉请法院判决:1。汇得利公司立即支付广告费106025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06025元为基数,按2014年11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汇德利公司承担。汇德利公司辩称,涉案广告合同是新焦点公司协商签订的,汇德利公司已将全部收入交给新焦点公司,故广告费应由新焦点公司支付,请求驳回广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汇德利公司应当支付广告费

法院认为,广电公司与汇德利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根据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广电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广告义务,汇得利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如下:被告惠得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播电视公司广告费1060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6025元为基数,按2014年11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律师说法:委托人不得以非广告受益者为由,拒绝支付广告费

本案中,广电公司与汇得利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该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广电公司要求汇得利公司支付广告费106025元并承担逾期款项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至于惠得利公司主张其营业收入应全部交给新焦点公司,广告费应由新焦点公司支付,因广告合同是惠得利公司签订的,不能免除惠得利公司的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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