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建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说法正确的有]商品房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对开发商有什么约束?

时间 2023-10-03 09:5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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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被告未遵循广告及宣传资料中的承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被告房地产公司在销售商品房时,通过广告、宣传品等方式介绍其商品房项目的相关配套设施。本案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4月27日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号、《补充协议》号合同。合同规定了位置、单价、总价等。商品房的。补充协议中约定,买卖双方确认楼书、沙盘模型、样板房等。仅供参观参考,广告是要约邀请,而不是房屋交付的标准。同日,原告在被告提供的确认函上签字,明确表示知晓上述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房款,被告于2015年5月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入住后发现该小区并非如被告所宣传的那样,宣传中承诺的配套设施未建成使用,导致合同目的未能实现,故诉至法院。

(案例索引:(2015) LKM子楚第2178号)

裁判结果:被告广告为要约邀请,对原、被告无约束力。

法院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原、被告在合同、协议中约定,被告的广告为要约邀请,对原、被告不具有约束力。同时,被告在广告中未明确涉案商品房配套设施的竣工时间,故被告对广告中所作的说明和承诺不承担法律后果。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开发商的广告及宣传资料是否一律视为要约邀请?

在上述案例中,争议的焦点是开发商的广告宣传资料是否属于要约邀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开发商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原则上属于要约邀请。邀请是他人想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能成为承诺的对象。但在特定情况下,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也可以作为要约来约束开发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计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陈述和承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价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本案中,开发商的广告宣传资料实际上可以视为要约,但由于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应当视为要约邀请,且原告也在确认函上签字表示同意,双方争议的事实是明确约定的,导致该广告宣传资料不能视为要约,对原、被告均不具有约束力。

即以上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对开发商有哪些约束的相关问题的回答。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协议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如果需要走诉讼,建议提前咨询合同中的专家律师,更好的解决自己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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