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优等悬赏广告的行为属于|为营销发布活动可能构成悬赏广告

时间 2023-07-27 09:43金融资讯

发布优秀悬赏广告的行为属于|为营销可能构成悬赏广告的发布活动。很多朋友有疑问。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介绍:'s购买的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买方要求赔偿损失。

2017年7月22日,张三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金宝携手双手福利,日本北九州四日自由行!”活动的消息。本次活动内容为:参与者在本留言留言处留言,评论超过517条且排名第一的参与者将免费获得价值3299元的日本北九州四日游,第二名半价。李四于2017年7月24日在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看到了活动的消息,于是按照公布的参与方式和注意事项参加了活动。到活动结束,李四成为活动第一名,张三却拒绝为他提供免费的日本之旅。李四认为,张三发布的活动内容明确具体,双方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但张三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故提起诉讼。

支持法院判决:李四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三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公开宣称,其留言入选精选留言并获得最高赞517票以上的微信用户,将为“日本北九州四日游”旅游产品付费。李四完成上述具体行为构成悬赏广告,不存在悬赏无效的情况。故法院支持了其要求张三依法支付相应报酬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奖励广告客户应根据奖励声明支付报酬。

1.有奖广告,是指悬赏人公开宣布将悬赏金支付给完成某一行为的人。

2.根据《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悬赏人公开声明将报酬支付给完成某一行为的人。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奖励人支付奖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本案中,张三公开表示向完成517个赞以上并排名第一的参与者免费赠送价值3299元的日本北九州4日游,符合悬赏广告的特征,该悬赏不存在任何无效合同。无论如何,李四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由于合同条款复杂,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应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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