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是否侵权

时间 2023-06-09 09:37金融资讯

很多朋友都有广告误导性虚假宣传是否侵权的疑问。我们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

案情简介:利用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是否侵权

甲公司称:我公司开设并管理的“蒙特卡洛国际购物中心”享有较高声誉。乙公司在其商品房预售宣传册中擅自使用该中心的立面图片作为其“蒙特卡洛别墅”的重要组成部分,使消费者误认为乙公司与我公司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我公司也是“蒙特卡洛”的注册商标。乙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使用我公司注册商标“蒙特卡洛”作为其别墅名称,并以“蒙特卡洛别墅”通用标识提供房屋销售、出租、物业管理等服务,侵犯了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B公司叶嘉公司回复:我公司于1992年将山庄命名为“蒙特卡洛”作为山庄的服务标志,一直沿用至今。根据相关规定,在不侵犯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我公司可以继续使用该服务商标,至于我公司在宣传册中放置“蒙特卡洛国际购物中心”的图片,是善意使用,该中心的经营范围为时装、鞋子等。而我们公司专门从事房地产业务。两者的经营范围没有联系,我公司也没有与A公司竞争的动机,故上述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乙公司虽为房地产企业,但其“蒙特卡洛别墅”提供综合服务,故与甲公司经营的“蒙特卡洛国际购物中心”的经营范围有关,乙公司应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向甲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依据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十)项、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判决:乙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售楼说明书中使用“蒙特卡洛国际购物中心”门面图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乙公司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及其海外版刊登声明,向甲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认可)。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乙公司一次性赔偿甲公司损失人民币20万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甲公司是“蒙特卡洛”的商标注册人,其商品和服务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蒙特卡洛别墅,由B公司叶嘉公司开发运营,是集房地产开发经营,提供娱乐、餐饮、购物等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服务设施。“蒙特卡洛”一词作为服务商标使用,应视为服务商标。鉴于B公司在1993年7月1日之前已开始建设并发布蒙特卡洛别墅的销售广告,并实际使用了“蒙特卡洛”服务商标,且此后未改变其字体和颜色,根据相关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定,B公司可以继续使用其“蒙特卡洛”服务商标,但其继续使用权应限于蒙特卡洛别墅地理区域内开发、销售和管理商品房的服务范围。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蒙特卡洛国际购物中心”由A公司经营,开业时也做了大量宣传。B公司在其销售宣传册中使用了该中心的立面图片,容易使消费者认为B公司经营的蒙特卡洛别墅所提供的服务与经营“蒙特卡洛国际购物中心”的A公司有某种联系。乙公司的行为是对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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