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专利技术转让协议是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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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未经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专利技术转让协议是否无效
赵表示:本案专利技术转让协议无效,主要是因为:(1)本案专利技术转让协议签订于2001年5月18日,应当适用199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92专利法)。根据本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专利局登记和公告是专利申请权转让或者专利合同生效的重要要件。但本案专利技术转让协议未经专利局登记公告,故未生效。(2)专利权是不可分割的。中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转让5%的专利权。(3)协议中约定转让的七项专利中,有两项根本不存在,另外五项早已灭失。因合同生效条件未达到,判令甲公司返还赵已支付的转让费及相应利息,并由甲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转让应当通过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以产生对抗公众的效力,但登记只是转让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是转让合同的有效要件。赵称该协议违反了专利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本合同无效,转让费予以返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10元,由赵负担。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赵辩称合同无效的理由有一条:92《专利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登记和公告是作为物权转让的专利权的公示要件,即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应当通过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从而产生对抗公众的效力。但登记只是转让行为的生效要件,并不影响债权即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赵主张合同无效的第二个理由是:专利权不能单独转让。经审查,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多处表示“5%股权”字样,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的真实意思确定。结合本案签订合同的预期目的等具体情况,“5%股权”应理解为收益的分割,即专利权虽然不能分割,但可以作为收益按股分配。综上,赵专利转让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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