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许可和专利转让合同的区别]如何认定专利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时间 2023-06-05 09:34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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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认定专利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2001年5月18日,甲方赵与乙方杨、杨毅、郭(案外人)签订了《专利技术权买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甲方以人民币57万元买断乙方拥有的1项专利权和6项专利申请权的5%。同时,甲方享有未来衍生技术专利5%的专利权,成为专利技术研发的合作伙伴。转让、合作专利项目,必须四个人一起谈判。甲方享有乙方华伟公司项目及其他所有项目的股权,甲方享有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股份形式享有。协议还规定了其他一些内容。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将支付乙方人民币57万元现金。2001年7月5日,上述四人与李光华(案外人)签订了共同研发专利压缩机的协议。在该协议中,赵作为专利权人参与,并以专利权人的名义签字,但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2001年10月23日,郭退还赵买断专利费17万元。此后,赵以专利权只能整体转让,且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必须经专利局登记公告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双方订立的协议无效;2.杨、杨毅偿还专利权转让费3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

法院认为,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转让应当以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从而产生对抗公众的效力。但是,登记只是转让行为的生效要件,而不是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赵称该协议违反了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合同为无效合同,转让费返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驳回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10元,由赵负担。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转让协议的效力

专利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根据该款规定,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只有满足这两个条件,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转让才能生效。但是,本款所称的登记和公告是指转让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的行为本身,而不是指转让合同。专利局登记公告的作用主要是向社会公告某项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已经转让,并不是转让合同本身生效的前提条件。本案属于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按比例约定的情形。根据协议,你在获得5%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后,可以和原专利权人一起成为专利权的共有人,可以享受获得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5%的利益分配。所以这种情况下的协议是可以实现的。协议转让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因未缴纳费用等原因而终止或被视为放弃或撤回,不是协议生效的附加条件。协议转让的1项专利权和6项专利申请权的标的技术的约定是基于“正在研究的产品的现有技术水平”,这些专利或专利申请权的未来法律地位不作为合同生效的附加条件。上述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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