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转让协议后抵押房屋 是否构成违约

时间 2023-06-25 09:3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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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签订转让协议后抵押房屋,是否构成违约

《补充协议书》签约后,双方开始履行各自的义务。2012年4月20日,案外人黄某、梁某分别向黄某账户转账共计100万元。同日,黄向关出具《收据》表示:“今收到关支付新华商场合同款定金壹佰万元整(该款项由梁、黄汇给部队壹拾万元整)”。2012年4月26日,工行鹤山支行与A公司签订《质押合同》号,约定由鹤山心悦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鹤山华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债务向债权人工行鹤山支行提供质押担保。2012年5月7日,鹤山市沙坪前进路44号、46号两处房产的他项权利登记被注销。2012年5月8日,关某将2000万元转入其在广发银行江门分行开立的资金监管账户。之后双方就《补充协议书》的履行产生纠纷。2012年5月22日,黄某以鹤山市沙坪前进路44号、46号两套房产为乙公司债务2101万元重新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双方各执一词,所以是打官司。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请求应当支持

法院认为,关与黄签订的《新华市场转让合同》 《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书》为有效合同,各方应严格遵守。关、黄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关某在支付购房款方面存在重大违约行为。根据本案合同性质及事后实际履行情况,不存在黄某可以合法解除合同的情形。同时,关2000万元监管资金实际支付时间未超过《新华市场转让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15天期限。因此,本案不存在双方约定的终止。本案涉及的一系列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本案中,关某的违约行为不影响本次交易的继续进行,黄某自身的合同权利未受到实质性影响,其有足够的能力和条件维护自身权益。2012年5月22日,黄某将已从银行赎回的鹤山市沙坪前进路44号、46号两套房屋再次抵押,违反了其赎回房屋的合同义务,明显阻碍了对方合同目的的实现,依法构成违约。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补充协议书》的协议环环相扣,每个环节都是下一步的前提。黄重新办理抵押登记,影响关按合同约定向银行融资,导致合同无法顺利履行。关支付到监管账户的2000万元因其他纠纷被人民法院扣划,发生在合同实际不能履行之后,不影响对黄一方构成根本违约事实的认定。根据《补充协议书》第八条和《新华市场转让合同》第八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一方构成根本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2000万元的违约责任。迟延履行未超过十五日的,每日按未付款额或已收款额的0.2%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约定的2000万元定金为违约定金。约定的定金数额不违反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条第九十一条,不超过主合同金额的20%,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前述约定承担《补充协议书》履行中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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