摹仿驰名商标在不相同商品上使用 是否构成侵权

时间 2023-09-07 10:02金融资讯

很多朋友有疑问,驰名商标在不同商品上的仿制是否构成侵权?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情简介:摹仿驰名商标在不相同商品上使用,是否构成侵权

“陆川”,注册商标和产品先后获得四川省著名商标、四川省名牌产品、国家产品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涂商标产品为国家科委、建设部全国首批推广产品。b公司原名怀化永泰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2月12日。为表明所销售的“陆川”电器开关、电器插座、电子温控器等产品为该公司自行生产,于同年10月13日将名称变更为怀化陆川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A公司在其产品说明书和产品中使用了“陆川”和商标,并在其商店中有“中国陆川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的商店标志。2003年8月25日,甲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将“陆川”的文字和图形以星星、月亮、行星图案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05年2月28日作出初步审定公告。原告于2005年5月23日提出商标异议。甲公司在使用“陆川”的文字和图形时,明知“陆川”及其商标是原告的注册商标。

法院判决:认定为驰名商标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将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作为商标在不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对他人商标注册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认定涉案注册商标是否驰名”。由于B公司的“陆川”商标用于电器开关、电子恒温器、电插座等商品上。与原告的“陆川”商标不同,本案中“陆川”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是解决b公司侵权的前提条件,判决:第873201号“陆川”和第924822号注册商标为我国公认驰名商标。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应属于驰名商标

根据《商标法》,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商标的使用期限;(三)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五)使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自1987年4月注册使用“陆川”商标至今已有20年。为提高企业的美誉度和“陆川”及其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投入大量资金进行长时间、大范围的宣传,使“陆川”及其商标和产品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所熟知,在相关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陆川”及其商标符合《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条件,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

B公司A公司在电器产品上显著使用“陆川”字样和图形商标。虽增加了星星、月亮、星星等图案,但与原告陆川塑料集团第873201号、第924822号注册商标相同,读音相同,视觉图案相似。是假冒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误导相关公众认为甲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器产品与陆川塑料相似。该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乙公司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以上是关于驰名商标上使用的仿制品是否不同的介绍

文章评论

评论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