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区别)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商品通用名称

时间 2023-09-18 10:07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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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商品通用名称

2004年8月9日,甲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乙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外包装上标注“盲人蛋糕”,并在糕点上印制“盲人蛋糕”, 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和印有“盲糕”字样的包装纸(盒)乙公司辩称,“盲糕”是糕点食品的通用名称,其使用不构成侵权,乙公司在香港享有乙公司授予的生产技术、配方、包装、装潢的在先权利,可以正当使用,故请求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在其生产的饼体和包装盒上使用“盲饼”,构成对甲公司注册商标的侵犯。故于2004年12月20日作出(2004)第283号民事判决(简称283号判决),判令B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A公司第166967号、第196555号注册商标的产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涉案商标是否是商品通用名称

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或某一行业共有的规范称谓,反映了一种商品与另一种商品的根本区别。它源于社会习俗,主要用于区分不同种类的商品。本案涉及的“失明”商标不是蛋糕产品的通用名称,“失明”也不是区分蛋糕产品与其他产品的称谓。从历史沿革来看,盲饼起源于佛山,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和浓郁的地方文化特色。盲糕自创立以来,一直对“盲糕”这个品牌十分珍惜和呵护,虽然其生产厂家已经多次更名。我国《商标法》一颁布,佛山盲糕的生产厂家就申请了商标注册,可见佛山盲糕的生产厂家对“盲糕”品牌的高度重视。此外,从诞生至今的近200年间,盲饼的生产厂家一直在不断改进和宣传。“盲饼”的意义在如此漫长的历史演变中愈加凸显,知名度也不断提升。盲饼早已成为相关公众熟知的知名商品。“盲人贡”在其商标注册前已成为驰名商标的特有名称。乙公司提供的互联网资料、《南方日报》、《香港小吃》、《中国名点精品》等书证、案外人证明、其他企业生产的各类盲公糕点等证据只能证明盲公糕点是受消费者欢迎的知名商品,“盲公”是其特有名称,而非糕点。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式中国糕点调制法》)第三条的规定,“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特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即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可以被权利人用来注册商标,在注册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注册后受商标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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