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 该行为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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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
李和程结婚了。程与冯于2004年11月开始婚外同居。当月,程某给冯某现金20万元买车,冯某用其买车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04年6月,程在蓝湾买了一套房子,并向开发商支付了53.05万元。2005年4月,程将房屋过户给冯,房屋产权登记在冯名下。2005年10月至2006年,冯某以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由,向程某索要资金,程某共支付冯某3049928元。2005年7月2日,冯与张某签订《借款协议》,张某承认实际收到借款290万元。2006年7月,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程赠与冯的财物无效,要求冯返还304.9万元、车牌号为鄂FL 385的汽车一辆、蓝湾房屋一套,要求张返还290万元。
法院判决: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同居的,违反了法律关于“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规定。或者夫妻一方在与第三人同居期间,未经配偶同意将财产赠与第三人的,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而第三人基于与配偶的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而取得赠与的财产,主观上并不成立,其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故应属无效。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无效,判决如下:1。冯退回当时购买车辆、房屋的价款73.05万元及索要的资金304.9928万元;2.张对其收受的290万元人民币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该行为效力如何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有权决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二)夫妻一方或双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对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情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李与程是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程与冯婚外同居,并给予冯现金和住房。而且冯以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由向程要资金后,与张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并把捐款转到张某名下。在此期间,程某琪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现金及房屋赠与冯的行为侵犯了其配偶的财产权,该行为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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