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 是否构成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

时间 2023-09-06 10:3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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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是否构成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

2005年8月2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转让合同,取得电影《无极》音像制品的全部著作权和该影片信息网络传播的专用使用权。2005年9月5日,甲公司与香港雅博影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转让合同,取得了影片《杀破狼》音像制品的全部著作权和影片信息网络传播的专用使用权。2006年9月20日,甲公司与香港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签订了电影版权分销协议,取得了该电影《生死拳》的全部音像制品版权及该电影的信息网络专用使用权。2007年8月,甲公司发现丙公司在其网站(科尔沁信息港网站,互联网地址为http://www.ctttl)上公开传播上述三部影片,侵犯了甲公司享有的上述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A公司对C公司主张侵权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其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故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不支持A公司“判令C公司停止侵权行为,从C公司网站电影库中删除侵权影片《无极》、《杀破狼》和《生死拳》,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公证费1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根据《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铁通公司是否在其网站上以http://www.ctttl和“科尔沁信息港”的名义提供涉案三部影片的播放在线服务,从而侵犯了网络传播权。完整的网络电子证据提取过程是一份有效公证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包括取证的时间、地点、制作过程、设备等。制作过程应包括访问网站的路径,如何提取、存储、打印网络证据等。以证明位于该网络地址的服务器确实被访问过,并且其上的数据被提取。可见,本案中需要对铁通公司网站进行公证才能提取网络证据,公证书必须对登录网站时的具体位置或登录网站时的电脑、网络环境以及用户名、密码的认证过程有明确的记录。但公证书上只记载了“科尔沁某单位办公室”、“科尔沁区某单位铁通宽带用户”、运营商(一审委托代理人)、安全用电脑,而对涉案铁通公司网站的访问过程、网络环境等没有记载。由此可见,由于保存地点和计算机使用者不明确,涉案网络证据所在的计算机系统不属于公证处所有,也不在公共场所。而且公证书没有被公证的计算机硬件设备的外部连接和软件清理的记录,无法判断其中立性,也没有登录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的认证过程的记录,以证明其登录网络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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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的播放在线服务是否构成对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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