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出抵触申请 能否抗辩侵权行为

时间 2023-06-29 09:5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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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提出抵触申请,能否抗辩侵权行为

甲公司于2011年6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玻璃(ktzb18)”的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11月9日授予该专利,专利号为ZL 201130186。该专利产品的外观图显示,带手柄的杯体整体为圆柱形,杯体中部外侧由若干曲面组成,具有明显的棱线和凹凸感;杯子的底部均匀分布有椭圆形凹面。甲公司请求:丙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专利,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专用设备、模具;b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C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6.6万元,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丙公司和乙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者照片所示的产品外观设计为准。与A公司专利文件中的视图相比,C公司生产销售的眼镜具有以下外观特征:带手柄的玻璃为圆柱形,玻璃中部外侧由若干曲面组成,有明显的棱线和凹凸感;杯子的底部均匀分布有椭圆形凹面。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通过整体观察、综合比较的方法来判断上述特征。被控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的上述特征足以引起普通消费者对二者的混淆和误解,应当认定二者近似。两部分的细微差别不能改变整体图案的视觉效果,故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涉案专利相似,被控侵权产品属于a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抵触申请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设计的,不构成专利侵权”。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国内外公众已知的设计。C公司虽主张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不具有创造性,且该外观设计在A公司申请前已在国内外广泛使用,但并未提及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所指的宣传画册无法反映画册形成的时间,也无法证明其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了现有设计。c公司对该申请提出抗辩。所谓冲突申请,是指在申请日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记载在申请日之后公布或者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中。C公司已提出了一份对比文件,其申请号为CN301718832S,但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为2011年6月24日,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为同一天,故C公司的冲突申请抗辩不能成立。C公司可以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生产销售属于A公司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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