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离家多年诉离婚 丈夫能否向其索要女儿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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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妻子出走多年返家诉离婚
36岁的江油市某镇农妇何某某于1998年12月与当地村民杨某某结婚,并于同年生下女儿小杨。2004年2月,何某某外出打工,离家后断绝了与杨某某父女的一切联系。杨某某通过各种渠道联系妻子,但始终没有联系上。杨某某自此与女儿相依为命。今年2月,何某某回娘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称婚前对杨某某缺乏了解。婚后,杨某某脾气暴躁,经常无缘无故打她。她被迫外出打工,分居十几年,夫妻关系已经彻底破裂。她请求判令允许她与杨某某离婚。出嫁的女儿小杨将来由她抚养,杨承担女儿的抚养费,并要求分割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妻子须补偿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某外出近12年,与杨某某分居至今,未尽夫妻义务,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故何某某起诉离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子女长期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也表示愿意继续与杨共同生活,故杨应当抚养子女,他应当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杨某要求何某赔偿子女抚养费符合规定,应予支持,但杨某要求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结果,法院作出判决,准许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已婚女儿小杨由被告抚养,何某某支付2005年1月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每月抚养费300元,其中截至2014年12月的抚养费36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以后每月25日前支付;驳回何某某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夫妻子离家多年诉离婚,丈夫能否向其索要女儿抚养费
公民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结婚或离婚,但作为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后,另一方负担一方抚养的子女所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本案中,何某某已外出近12年,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因此,他应当履行法定义务,支持杨某某要求贺某某给予经济补偿,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子女长期与杨生活在一起,也表示愿意继续与杨生活在一起。因此,杨应当抚养子女,并且他应当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杨某请求何某赔偿子女抚养费符合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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