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追求使消费者造成混淆 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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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主观追求使消费者造成混淆,是否构成侵权
甲公司称:该公司开发生产的杏仁露系列产品于1991年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露露”商标,该商标权和该公司商誉权的现值经有关部门评估分别为2亿元和2.8亿元。1996年6月,甲公司发现被告承德市康达饮料批发部经销标有甲公司专用商标和产品包装装潢的潮阳华鑫天然饮料公司生产的“陆机”牌杏仁牛奶产品,严重影响了甲公司产品的销量,特别是甲公司东北分公司的销量,给甲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余万元,为保护甲公司的合法民事权利,被告康达饮料批发部应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被告朝阳华鑫天然饮料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收集并销毁未使用的侵权商标和包装装潢;收集用于印刷侵权商标和装潢的模具和印版;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08万元、商誉损失50万元、差旅费5万元。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近似
经审理查明,露露于1991年11月10日在国家商标局注册,核准的商品为“果汁、杏仁乳、蔬菜汁、水果饮料”,取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商誉权经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和北方无形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分别为2亿元和2.8亿元。A公司的产品用铁罐包装。易拉罐上部以蓝丝带背景印刷的白色行书“露露”为装饰,下部以纯白背景印刷的椭圆形玻璃、杏、杏叶、杏仁组成的彩色图案,并配以蓝色中英文文字说明。产品纸箱的包装装潢为蓝白斜分的底色,边界处印有蓝白小球形喷花图案。A公司的杏仁露商标和包装装潢已为公众广泛知晓,并被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和河北省人民***授予名优产品称号。朝阳天然饮料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于1995年10月开始在其杏仁露系列饮料上使用“陆机”商标。杏仁露铁罐的装饰图案,上部蓝带背景上印有白色流水账“Jilulu Ji”商标,下部纯白背景上印有椭圆形玻璃、杏子、杏叶、杏仁组成的彩色图案,内装杏仁露饮料和蓝色中英文说明。字体、文字、图案、颜色的排列组合与A公司产品的商标、包装、装潢相似,足以引起买方的误认。B公司的纸箱包装和装潢也是蓝白相间的小球形气泡图案,与A公司的纸箱包装相似,足以让买家误认。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甲公司生产的“露露”牌杏仁露在国内外多次获奖,为相关公众所知晓,是知名商品。露露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注册,A公司享有该商标专用权。“露露”杏仁露独特的包装装潢具有明显的特征,使其区别于相关商品,受法律保护。乙公司将其未注册商标与“吉露露吉”进行排列组合,用于其杏仁露产品。“露露”的字体、字体、字号与A公司注册商标“露露”极为相似。B公司的主观目的是将消费者与两家公司生产的同一种杏仁露混淆,导致误解,扩大其销售,从而侵犯了A公司的露露商标专用权。从文字、字体、大小、图形、色彩及其组合来看,B公司使用的杏仁露包装装潢的主体部分和整体印象与a公司非常相似,买家很难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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