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卖家违约还是买家故意延迟收房协议】是卖家违约还是买家故意延迟收房?

时间 2023-06-17 10:1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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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是违约还是故意延迟收房

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王某将吴川市创业路与海港大道交汇处东北海岸万和城7号楼1单元2601室以781545元(该房屋建筑面积178.12m2,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46.85m2,均为公有王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如逾期超过60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王应当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已付房价款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如遇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以顺延。王尚未将该商品房交付给房地产开发公司。王某反驳称,与上面的约定表明是现房交易,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拿到房子的时候就有与他人交易的意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故意拖延收房,王某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判决:交付房屋,赔偿违约金

一、要求吴川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吴川市沿海万和城7栋1单元2601房房地产开发公司林使用。

二。要求王吴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林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时间自2016年6月1日起至王吴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林交付房屋之日止,以总房价款78154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9月止。

律师说法:证据不足,承担违约责任

1.关于王是否应承担逾期交货违约责任的问题。根据袁与王签订的合同,2601室为现房,但王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已交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判决作出前,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因王某未提供将上述房屋交付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证据,王某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2.违约金什么时候开始,什么时候结束?根据袁与王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王于2016年5月31日前将该商品房交付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逾期交房,王按日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故王应于2016年6月1日起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由于王某至今未将房屋交付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故根据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请求,本案违约金自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王某将房屋交付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781545元的0.5%计算,本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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