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后丈夫欠外债 妻子是否该还钱

时间 2023-06-06 10:0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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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分居后丈夫欠外债

刘在1993年遇到了林和张。他们不仅是同事、朋友,还是邻居,关系一直很好。2014年1月29日,林某以家庭经营的防盗门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刘某借款20万元。他还要求刘不要把借钱的事告诉他的妻子张。刘答应借款,双方签订了一份33,360,《借据》,约定林某在2014年5月30日前还款。作为多年的朋友,双方口头约定每月3%的利息,但并没有写在《借据》上。当日,刘通过银行向林某账户转账9万元,套现11万元给林某。收到这笔钱9个月后,林某每月付给刘6000元利息,但此后林某既不支付利息也不偿还。刘多次催促无效,只好将林夫妇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妻子不知情不承担清偿责任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承诺帮助被告向张某隐瞒借款,说明张某对此事不知情,林某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林某对原告刘某的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刘某主张林某的妻子张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最后,法院判决林某向刘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驳回刘某对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分居后丈夫欠外债,妻子是否该还钱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双方为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一方为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所得用于家庭生活或夫妻双方共有时所负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从该债务是否因共同经营费用不足、投资经营所得是否用于家庭生活、夫妻双方是否有借贷欲望等因素综合考虑。本案中,林某的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无证据证明该借款是被告人林某与张某约定的,也无证据证明林某借款所得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与张某共有。故法院驳回了刘对林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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