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承包人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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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发包方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2014年7月16日,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发包人将该建筑工程承包给某建筑工程公司进行施工。根据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1269.07万元,竣工日期为2015年10月20日。工程交付时,某房地产公司支付95%的工程款。现在项目已经完成,交付给一家房地产公司。某房地产公司只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部分被某房地产公司拒绝。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所欠某建筑公司工程款9918859元,判令某建筑公司对18栋1-2层商业用房的折价款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判决: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优先获得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房地产纠纷和办理执行案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第四条规定“建筑承包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筑工程竣工或者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起计算”。涉案工程于2015年10月20日竣工,某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款9918859元。某建筑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在法定期限内对涉案建筑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9条、第2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第4条,判决如下:
1.房地产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9918859元。
二。某建筑公司对某建筑公司建造的某房地产公司18栋商业用房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上述工程款9918859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说法:承包人如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约定折价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工程,但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或者拍卖的除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用于该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
本案中,建筑工程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目前某房地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属于违约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有权基于建筑工程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就建筑工程款项主张优先受偿权,建筑公司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权在六个月期间内。因此,建筑公司对在建商业建筑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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