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独占许可使用权 如何认定整体外观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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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侵犯独占许可使用权,如何认定整体外观是否相同
该申请于2010年11月10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号为ZL200930071217.1,目前处于有效状态。2011年8月18日,孔某与A公司签订独占许可合同,孔某对该专利进行独占许可。乙公司和丙公司制造、销售和承诺销售笔记本通用电源属于专利保护范围。乙公司、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乙公司的专利设计,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孔公司相应的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梁孔某与A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梁孔某、A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并将库存的侵权产品及模具制造销毁。2.二被告赔偿孔、A公司经济损失两项,并支付合理费用10万元停止侵权费用。3.乙公司、丙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指图片或照片中产品的外观设计。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观察一般关注普通消费者,通过整体观察对比被告产品设计图片中的侵权产品与专利,两者相同或近似的综合判断。本案中,被告的侵权产品与孔某、A公司的专利产品为同类产品。孔与A公司和A公司的侵权产品相比,整体外观相同,仅存在一个螺丝孔,部分插槽和文字位置略有不同。普通消费者很难区分这两种不同的形状,以及两种相似的设计。涉嫌侵权产品属于专利保护范围。侵权人吴明贵申请zl201230034726.9外观设计专利的日期,不影响涉嫌侵权产品在孔某和A公司获得专利后是否侵犯孔某和A公司的专利授权日期。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外观设计属于现行设计,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侵权人,现有设计图片的公开时间无法确定,仅一个角度很难与产品的设计相比较。产品属于相同或者近似类型,并且该外观设计或者近似外观设计获得授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专利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被控侵权外观设计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应当根据特征进行设计,并根据被控侵权外观设计的授权,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设计特点主要由工艺和产品决定,对材料的整体视觉效果没有影响。内部结构和其他功能将不被视为应用程序。涉嫌侵权的外观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区别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相同;整体视觉效果没有实质性区别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二者的相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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