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应当如何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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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拆迁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如何归属
王未经文同意,以其个人名义申报郑某巷10号107.5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致使拆迁部门无法确认该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三套房屋被法院强制拍卖时,原与王之间并非自愿买卖关系,拍卖物不包括宅基地;集体土地不允许买卖。拍卖房屋的买受人只享有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买受人只能在建筑物存在期间使用土地进行建筑。地上建筑物被拆除时,其土地使用权也随之终止。拆迁时,买受人只享有地上建筑物拆迁补偿,不能享有《住宅房屋拆迁价格分户评估报告》中的全部权利。该107.50平方米宅基地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由权利人文享有和承担。现文某已死亡,郑某10号107.5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文某享有和承担。法院请求确认:郑某巷10号房屋拆迁后的69.19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归司文某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王负担。
法院判决:驳回温某的诉讼请求
位于市区解放西路郑某巷10号的三间平房产权人为文某,持有晋字第16210号房屋所有权证和晋屋基第0026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面积107.5平方米。1998年9月10日,文某与妻子文某政义协议离婚,三间平房的所有权一半归文某政义所有,另一半作为对女儿文某文梦婷的抚养费,也归文某政义所有。王某与文某为同一经济组织成员,现为非农业户口。2003年,这三间平房被纳入金华市婺城区旧城改造农房安置范围。因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王名下,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仍登记在文名下,故确认土地使用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房屋土地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因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合法转让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变更登记。王、文、郑毅等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登记在文名下的争议房屋,经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公开拍卖,由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拍卖取得,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故取得房屋的手续合法。故王有权取得该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并未改变该土地使用权由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享有的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应归王所有。故文某诉请法院确认郑某巷10号房屋拆迁后的69.19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归文某享有,其诉讼请求无根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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