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家庭共有财产 行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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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家庭共有财产
2007年3月,苏的妻子因病去世。怕父亲孤独,苏晓某给父亲安排了一个保姆,董某。很久以后,董和苏相爱了。2008年5月6日,苏和董在子女的祝福下,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苏对董前半生的苦难感到痛心,对董的任何要求都尽力满足。房产证上加了董的名字,苏并未告知其子女。本以为父亲得到了很好的照顾,可苏晓某没想到董不仅贪图房产还完全不照顾父亲。经与其弟商量并征得其父同意后,苏晓某、苏大某以苏某无权处分家庭共同财产为由,将苏某、董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苏某无权处分房屋。
法院判决:擅自处理家庭共有财产无效
因共有人经营共有财产而对第三人造成的任何财产责任或损害,由全体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每个共有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债务。除夫妻离婚等消灭共同所有权的情形外,一般不允许分割共同所有权。本案中,苏在未征得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将董的名字加在房产证上。事实上,他想把房子的一半产权给董。苏某无权擅自将财物送给他人。因此,苏某在房产证上增加董某名字的行为,除非能取得其他共有人即苏小某、苏大某的同意,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苏晓某、苏大某有权请求法院判令父名追加无效。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家庭共有财产,行为是否有效
共同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彼此具有特殊地位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如基于夫妻关系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因家庭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共同财产关系。共有人对外发生的财产责任或者因共有人经营行为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由全体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夫妻离婚等消灭共同所有权的情形外,一般不允许分割共同所有权。本案中,苏名下的房屋由他所在单位分配给苏全家。分房的时候,苏的老婆和孩子都在单位就业。因此,房产证上虽然只注明苏为产权人,但该房屋实际上是苏一家四口共同所有。苏的妻子去世,三父子依法也属于共同共有。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处分共有财产,原则上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本案中,苏某在未征得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将董某的名字加在房产证上,实际上是想将房屋的一半产权给董某。苏某无权擅自将财物送给他人。因此,苏某在房产证上增加董某名字的行为,除非能取得其他共有人即苏小某、苏大某的同意,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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