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请托形成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有违公序良俗为无效

时间 2023-09-28 10:0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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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顾是赵的朋友,顾委托赵帮其女儿上大学。据赵某交代,顾某于2011年上半年向白某银行账户汇款1万元,后委托朋友付给赵某2万元要求付款。应顾的要求,赵给顾开了一张借条,上面写着:“借顾人民币叁万元整。据30000-现出借人:赵某,2011年8月14日”。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款的交付时间、交付方式与顾某女儿入学、顾某确实为其女儿入学向赵某提出要求的事实相符。结合顾某对该债权的处理情况,足以认定该借款实际上是顾某交付给赵某为其女儿请他人上大学之用。双方形成的债权债务违背公序良俗,不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法院驳回了顾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有些借条、借条字面上反映的是借贷关系,实际上并不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事实,而是由其他一些基本关系引起的一种转化的借贷关系。对于这类案件,应具体分析其基本关系,依法认定其效力。合法请求按委托合同办理;至于因请托而形成的债务,如权钱交易等违反公序良俗的,如托关系、求人情转岗、升学、升职等,因为不符合条件,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资金提供方主张返还已支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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