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缺必备条款时,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劳动合同中缺少必备条款,其效力如何?

时间 2023-09-08 09:3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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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劳动合同中缺少必备条款 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田某等9名员工于2015年11月9日进入某酒店。当天,酒店与田某等9名员工签订了《员工协议》号。协议内容规定:“1。培训期间,按照培训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开业后,享受岗位工资及其他相应待遇;2.公司使用考勤机来记录员工的出勤情况.需要打卡上下班;3.如果员工需要申请假期,应填写《假期申请单》,…… 4员工应该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5.辞职申请人……”。这家酒店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3月,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田等9名员工起诉至法院,要求酒店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的两倍。酒店辩称,双方在用工时已签订《员工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无需支付工资差额。

法院裁判 合同中不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视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员工协议》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故不应认定为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法院的终审判决支持了工人们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中缺少必备条款,其效力如何?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包含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劳动合同中未约定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的,视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就本案而言,虽然酒店与员工正式签订了所谓的《员工协议》,但该协议并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工作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法定必备条款。而协议更多的体现了对酒店规章制度的肯定。因此,酒店称双方在聘用时签订了《员工协议》的合同,约定了权利义务的护士长不能成立。应认定酒店未与田某等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田某等有权依法要求酒店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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