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费属于什么纠纷]赡养费纠纷,子女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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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陈和他的妻子于1952年结婚。婚后,他们育有两子三女。他的妻子和两个儿子都死了。现在陈和他的小女儿住在一起。陈某某年老体弱,希望女儿常回家看望,照顾好自己。因女儿不同意承担陈某某的医药费及赡养费,上诉要求判令大女儿、二女儿每月至少探视一次。生病期间,她的第三个女儿必须轮流照顾她。三个女儿共同支付陈的医疗费和赡养费。
二、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子女不能因为有退休收入或一定的经济来源就完全无视父母。这不仅违反了法律,也不符合中华民族“孝为诸德之首”的传统美德。子女不同居的父母,应根据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实际承受能力和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在这种情况下,陈老了,又患了一种病。三个女儿作为被扶养人,应当尽到经济资助、日常照顾、精神抚慰等义务。故判决大女儿、二女儿每月至少探望陈某一次,并支付陈某赡养费,三女儿共同负担陈某的医疗费用。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年人对子女经济资助的要求越来越少。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更加关注自己的精神需求,涉及“精神赡养”的案件也越来越多。这类案件的执行难度远高于交钱的案件,强制执行的效果远不如主动执行有效。希望“常回家”是孩子发自内心的行为,而不是强制执行的结果。“精神支持”和“物质支持”同等重要。要求老人子女定期探视的诉求,是希望子女能够承担符合法律、体现中华民族传统的孝心,应当支持。“孝为诸德之首”。赡养老人绝不是冷冰冰的判断。希望所有子女都能常回家,多关注老人的精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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