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引纠纷 开发商违约购房者如何维权

时间 2023-10-11 09:5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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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违约引纠纷

被告宋X建设承接被告恒X房地产开发的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xxx“幸福里”小区商品房。因被告恒X房地产拖欠被告宋X大厦的工程款,被告恒X房地产同意将部分未售出的房屋折价计入工程款,以优惠价出售给宋X大厦指定的买受人。原告张经朋友推荐,同意购买其中一套房屋。2013年6月,经宋X建设员工段立东介绍,原告张与被告恒X房地产在该公司售楼部签订了《购房协议》合同。协议规定了房子的地址、面积和价格。被告恒X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亮签字认可折扣,单价下降。《购房协议》约定原告张先支付总房款的60%,即323503元,其余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购房协议》协议第十一条约定,所有商品房销售手续,恒X地产承诺三个月内完善。2013年6月6日,原告张在被告恒X物业售楼部向段立东支付房款323503元,被告恒X物业出具了收条。回执称收到张7-1-15-3房款323503元,并加盖被告恒X房地产财务专用章。

2013年12月12日,被告恒X房地产与被告宋X建设签订《对帐单》。《对帐单》称,截至2013年12月12日,恒X地产已支付宋X楼“南充幸福里小区”工程款。被告恒X房地产开发位于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xxx号“幸福里”小区的7号房屋,于2011年12月26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告恒X地产当庭承认争议房屋已出售给他人,同意解除《购房协议》。

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张与被告恒X房地产签订的《购房协议》合同;2.判令三被告共同退还原告购房款323503元,并自原告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货款总额10%的违约金;4.损失赔偿(4385元/平方米-3700元/平方米) 144.19平方米=98770元按网签购房差价计算;5.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法院判决:被告违反协议约定赔偿原告损失

一、解除原告张与被告南充恒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号;

二。被告南充恒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张购房款人民币323,503.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利息,直至清偿本金之日止;

三。被告南充恒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损失人民币98770.00元;

四。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6.00元(已减半),由被告南充恒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预交615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商品房买卖合同卖方违约需赔偿

本案中,商品房买卖双方已经形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双方应当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原告张某交付房款后,被告恒X房地产未按约定在房管部门与原告张某签订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号,而是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并与他人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由于被告恒X物业的行为,原告张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被告恒X物业根本违约。故原告要求解除《购房协议》是依法解除合同的合法权利,被告恒X房地产同意与原告解除合同。因此,原告要求解散《购房协议》是合理的。

由于被告恒X房地产根本违约,原告未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合同。双方解除合同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的,不能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两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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