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向债权人代为履行]本案属于债务承担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

时间 2023-07-22 09:51金融资讯

最近有朋友问《[第三人向债权人代为履行]本案属于债务承担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今天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下!

案情简介:本案属于债务承担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

乙公司称,2006年1月至2006年12月,甲方共欠赵、郑等人人民币48.7万元。2007年5月17日,A公司同意由乐清市第二建筑公司绍兴分公司代为支付上述欠款,并达成协议。甲公司已分别于2007年2月支付6万元,5月支付21.35万元,剩余21.35万元约定于2007年9月底支付。之后,甲公司支付乙公司等人共计人民币27.35万元。因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21.35万元,请求判令甲公司仅支付拖欠乙公司的本金21.3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9953.37元。

法院判决:不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债务承诺与第三人债务履行的区分。乙公司认为本案是债务承诺,甲公司认为本案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郑支付货款213500元整,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7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债务的承担

那么,如何确定本案属于债务承诺还是第三方代为履行?

一是债务承担需要有债务人承担债务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与原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中一方)达成协议;而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是第三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协议,只是代替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现乙公司持有甲公司出具的债务声明书,表明乙公司、甲公司与乐清市第二建筑公司绍兴分公司达成了新的协议。由于新协议的出现,本案不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

其次,根据欠款的解释,甲公司知道原债务人为乐清二建绍兴分公司,债权人为赵、郑,债权债务内容为48.7万元。对于上述债务,A公司已承诺由A公司支付乐清二建绍兴分公司的未清偿债务,这至少是一种债务,故A公司应负责清偿;

第三,甲公司在支付了大部分款项后,认为债务由乐清市第二建筑公司绍兴分公司承担,而非林盛鑫。现该借款属于林圣鑫个人借款,故甲公司拒绝支付其余款项。但林生新是乐清市第二建筑公司绍兴分公司负责人,且根据借款合同及收据,该笔借款属于材料款,应认定为乐清市第二建筑公司绍兴分公司的借款。

那就是关于本案属于债务承诺还是第三人债务履行的介绍。其他问题,你可以详细咨询Fabon的律师。

以上{【第三人代债权人履行债务】是债务承诺还是第三人代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情况}已经解读完毕,希望大家能够受益!

文章评论

评论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