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办理国土证,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案例》开发商逾期办理国土证,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时间 2023-07-18 09:3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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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开发商逾期办理国土证,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张某、李某称,2009年7月7日,张某、李某从A公司购买房屋,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号。根据该合同,甲公司应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给张、李,但甲公司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张、李多次与A公司交涉未果。根据合同第十九条,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每日向张、李支付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法院判决:不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张、李已取得该商品房的房产证,延迟办理土地证对其影响不大。本案中,中原与A公司对张、李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期限及违约责任未作约定。此外,张、李已取得该房屋及其房产证。土地证的逾期办理不影响张、李对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抵押和出售,难以减少该房屋的交易价值。故本院结合张某、李为维权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实际费用,判令A公司酌情赔偿张某。张某、李要求A公司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应予支持,但其土地使用权证现已办理完毕,故A公司已尽到协助张某、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义务。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违约责任

原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是否约定了张、李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期限及违约责任?甲公司在本案审理中为张、李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是否违约?

首先,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商品房预售的买受人应当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其次,A公司迟迟未给张、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应属违约行为。而A公司在认证过程中的义务只是备案登记的义务。因此,公司向国土部门提交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相关资料后,已完成协助义务。

最后,本案中的A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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