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丈夫隐瞒有车 财产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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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离婚时丈夫隐瞒有车
罗与刘于1996年同居,并于1997年4月生下长女罗佳。他们于1997年8月在1999,登记结婚,并于2004年生下第二个女儿罗怡。2013年9月,罗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法院驳回请求。判决作出后,罗、刘处于分署状态。2014年3月20日,罗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因距离上次起诉不足6个月,法院未予受理。3月24日,罗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保全过程中发现,该争议房屋已由刘某提前偿还并出售,并于3月18日过户至王某名下。提交证据证明罗故意隐瞒共有一辆长安汽车的事实。
法院判决:均有过错平均分配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双方感情出现裂痕时,刘某未告知罗某并出售房屋,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判决允许他们离婚。刘某一审未到庭,罗某未陈述夫妻共同财产中有车。故判决罗某的行为应属于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罪。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双方共同财产可以平分。故判决刘卖房款偿还银行贷款后的余额均分;因罗佳届时已满18周岁,且已高中毕业,刘无需支付抚养费;对于有争议的长安汽车,由于双方估价不一致,法院酌情判决其价值12000元。罗某支付刘某6000元后,该车归罗某所有。
律师说法:离婚时丈夫隐瞒有车,财产如何分配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婚姻法解释(三)》还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请求赔偿离婚期间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产生裂痕时,刘某未告知罗某并出售房屋,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准予离婚。刘某一审未到庭,罗某未陈述夫妻共同财产中还有一辆车。因此,罗的行为应属于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都有过错,双方共同财产可以平分。刘卖房款在偿还银行贷款后的余额,应当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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