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行为是指检举控告人采取]为使他人受到法律制裁多次非法上访,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时间 2023-07-07 10:22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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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为使他人受到法律制裁多次非法上访

2012年2月至2017年3月,徐将甲常委、乙县人大代表、乙县某集团董事长彭指使吸毒人员王甲、王毅、李等人引诱其吸毒等违法犯罪事实,直接送交中央、省、市、县有关部门,后赴、中南海进京非法上访。为此,2017年2月,B县公安局指派王佳、王毅、李到徐举报的彭某处受理此案。经查,认定不存在此事实,B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徐。但徐不服上述调查结论,继续通过非法上访举报彭的违法犯罪行为。后来,***部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劝说多次进京非法上访的许回老家。在此期间,徐因上访违法被J市公安局训斥2次,被B县公安局拘留4次。然而,徐仍毫无悔改之意,继续在对彭实施多项犯罪行为。2017年3月1日,在中央“两会”即将召开之际,他准备再次到北京报到。当日,他因妨碍公安人员执行公务被逮捕。

法院判决: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构成诬告陷害罪

许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说法: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以诬告陷害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其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诬告、检举虚假信息但不是故意陷害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本案中,徐某指控的彭指使吸毒人员王甲、王毅、李等人引诱其吸毒等犯罪行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定质量控制罪不成立,许仍多次违法上访,意图使彭受到法律追究。许的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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