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临终赠房给侄子 女儿能否要求付房款

时间 2023-07-02 09:33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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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父亲临终赠房给侄子

纪某是王某、纪某华(已于2012年3月31日死亡)的女儿,纪某玲等三人为纪某华的侄子、侄女。吉某华生前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因开发商原因未能拿到产权证。2012年1月11日,吉某华与吉某玲等三人签订赠与合同,将自己在房产中的产权赠与吉某玲等三人,并约定由吉某玲等三人领取房产产权证并办理过户手续。双方于2012年1月13日对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2012年3月28日,吉某华委托其在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工作的表弟石某领取上述房屋的产权证,并代其将房屋以7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吉某玲等三人。3月31日,石某代吉某玲等三人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纪某得知后,将纪某玲等三人告上法庭,要求纪某玲等三人支付购房款76万元。

法院判决:双方之间的房产转让实为赠与行为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石某、沈当庭作证:纪某华生前曾表示,其患病期间曾使用过纪某玲等三人的钱,且三人一直对其照顾有加,故决定将房屋赠与纪某玲等三人。因赠与手续复杂,石某建议吉某华通过买卖将房屋过户给吉某玲等三人,但实际仍是赠与,未收到房款。双方的财产转移实际上是赠与,判决驳回了吉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父亲临终赠房给侄子,女儿能否要求付房款

这起因房屋过户纠纷引发的纠纷,焦点在于吉某华与吉某玲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赠与还是买卖。从法理上讲,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的明显区别在于,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货币给付是取得标的物的对价,而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受赠人不需要为取得标的物支付相应的对价。根据吉某华与吉某玲于2012年1月11日签订的赠与合同及史某、沈某的证言,可以认定吉某华的真实意思是将房屋赠与吉某玲等三人。之后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办理了房屋买卖手续,但实际上并未要求吉某玲等三人支付对价。因此,本案中,吉某华、吉某玲等三人应属于赠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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