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交房款迟迟未交付房屋 是否构成违约

时间 2023-09-15 09:3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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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已交房款迟迟未交付房屋,是否构成违约

2012年7月16日,某大厦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甲公司以每平方米3548元/的价格将位于农安县合隆镇家园小区5号楼2门1602室的建筑面积88.34平方米出售给楼,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楼。合同签订后,楼支付首付款,剩余21万元抵押在银行。现楼某已按合同约定偿还了在银行4年多的按揭贷款,并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但至今A公司仍未将房屋交付给楼某,楼某曾多次就此事咨询A公司。尤其是2014年以来,楼某多次咨询A公司售楼处朱经理,均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甲公司的严重违约行为,给娄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构成违约

2012年7月16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甲公司将其位于农安县和龙镇家园小区5号楼2门1602室的88.34平方米房屋以3548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给楼,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楼。合同签订后,楼某支付首付款103430.32元,剩余21万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抵押,房屋同时抵押。现楼某已按合同约定偿还了在银行4年多的按揭贷款,并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但到目前为止,A公司仍未将房屋交付给楼某。判决如下:A公司吉林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该房屋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3年1月1日起按该房屋实收日期万分之一计算,直至判决生效)。驳回某楼的其他主张。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违约

楼与A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楼要求解除合同。由于楼某已将该房屋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解除合同将侵害抵押权人的权利;某大厦A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本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a公司未按约定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楼某要求支付银行利息,楼某应在购房时支付房款,A公司应延迟支付房款,应通过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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