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妈妈的房子女儿代签合同有效吗?)妈妈替女儿收租金、续签合同,合同有效吗?

时间 2023-09-04 09:3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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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母亲代理女儿续签合同因纠纷

2008年3月8日,李的女儿张与林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门面租赁合同。张将花圈店租在建始县大道218号4号,月租350元。第一年的租金由张收取,第二年至第五年的租金由李收取。合同期满后,袁与林于2013年3月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由李与林共同承租上述门面开设花圈店,租期10年,年租金8000.00元。其中第六条规定,甲乙双方如有变动,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如果乙方在到期日之前自愿搬出,甲方将不退还租金。此外,双方还就门面房维护等其他事宜达成一致。合同签订后,第一年的租金8000.00元由李的女儿张的姐姐代收。2015年3月27日,李并不拥有该门面房的产权,在签订合同时,也没有得到产权人张的同意或授权。事后,张多次要求李、林解除合同,并向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林接到通知后,书面回复并坚持执行合同,并通知李领取当年租赁费8000元。

法官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驳回李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合同有效,但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1.《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当事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与林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其女儿张某委托的。因此,林应当认为,李某是否具有代理权具有确定李某代理行为效力的法定事由,故该代理行为有效。

2、《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按照交易习惯。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解除条件满足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履行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重大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的合同是合法成立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源林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合同法规定的条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同时行使解除权。本案中,袁与林未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此时李解除合同的理由是,涉案门面房并非本人所有,也未经其女儿同意或授权。因李的代理行为有效,李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3、《合同法》第九十六条: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必须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才能发生。但是,对另一方当事人行使异议权利期间的限制,也是以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为条件的。

在这种情况下

以上是妈妈帮女儿收租解约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你解决问题。对于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提前咨询合同法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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