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将房产赠与女儿 事后反悔能否要回
很多朋友对离婚后给女儿的房产能否拿回心存疑虑。下面就来聊聊丢西姆女网的故事吧!
案例简介:离婚后将房产赠与女儿
2004年4月,张和林登记结婚,并很快生下女孩和孩子。结婚7年后,2011年4月,张与林因性格不合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天河、番禺的三套房屋产权全部归童童所有,房屋使用权2013年8月后归童童。之后,如果张某要用女儿的房子,需要征得她同意,并协商经济费用。2013年1月,林的姐姐从张处收受人民币100万元,其分得的股份转卖给。不料,2014年1月,张某将林某及其女儿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与条款。
法院判决:离婚后将房产赠与女儿,事后反悔不能要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能否撤销其与林某达成的《离婚协议书》条款,将共同财产赠与女孩及子女。房屋归子女的约定附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具有身份关系的性质,不同于单纯的财产赠与。因此,张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赠与条款,《合同法》的规定不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张某称因林某不让其探望女儿而要求解除财产赠与条款,但该理由并非解除离婚协议的法定条件。张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将军对女童、儿童的共有财产赠与的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说法:离婚后将房产赠与女儿,事后反悔能否要回
当丈夫和妻子离婚时,他们同意给他们的孩子一套共有的房子。无论是登记离婚还是调解离婚,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自觉遵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离婚后一年内,男女双方就财产分割反悔,请求变更或者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经审理,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有欺诈、胁迫行为,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离婚协议书》是婚姻登记机关同意离婚时,张与林签订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自觉履行。张未能证明林在《离婚协议书》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故张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共有房产赠与女童、儿童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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