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未结婚 一方能否提精神损害赔偿

时间 2023-06-19 10:21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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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分手时女方提出5万损失费

通过征婚广告,李与张某成为一对恋人,并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如果张某提出分手或离婚,将对女方进行货币补偿。但相恋一段时间后,张某认为李与自己心目中的择偶标准相差甚远,毅然提出分手。不堪失恋之痛的李,用各种方法“威胁”前男友,将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判决:违反婚姻自由,支持男方不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以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应该建立在感情的基础上,男女双方如果彼此了解,认为缺乏真正的感情基础,可以解除恋爱关系。原告与被告于今年2月签订了《协议》号。以金钱为担保维持两人恋爱关系甚至结婚的行为,违反了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为法律所禁止。所以《协议》是无效协议。在此基础上,李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此外,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不受侵犯。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发表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公开他人隐私,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按侵犯他人名誉权处理。李发给张某的短信及向张某工作单位提交的材料降低了张某的社会评价,对张某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李侵犯张名誉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说法:恋爱未结婚,一方能否提精神损害赔偿

爱情很简单。如果像李、张这样签《协议》的,任何一方提出分手,都要向对方做出补偿,不符合道德要求和社会价值体系,还可能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来‘创收’。在恋爱关系中,更多的是一种情感的交流,对性格和精神的认同,这和婚姻有很大的不同。婚姻中,除了双方的精神交流,还涉及到家庭财产、后代的抚养等问题,其内涵远远大于爱情。所以,“爱情不保护,婚姻保护”不仅是现阶段我国法律的要求,也是伦理道德的要求。恋爱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无论哪一方提出分手,另一方都不能以“青春损失”或“不忠”为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只是恋爱关系,不受婚姻法约束。李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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