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负担孩子抚养费 能否产生法律效力

时间 2023-06-19 10:1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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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负担孩子抚养费

孔某与马某于2002年5月登记结婚,孔某与马某之女孔某于2003年8月出生。2007年5月,孔与马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孔小某的抚养权归其母亲马某,孔不承担抚养费用,并可随时探望孩子。马某于2011年4月再婚,孔某随母亲和继父生活;孔离婚后也再婚了。他和再婚的妻子先后育有两个孩子,婚后生的第一个孩子因病夭折。2012年10月,马某再婚丈夫因病去世,孔某由母亲马某抚养,两人生活陷入困境。孔某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称孔某不承担抚养费的约定没有法律依据,要求孔某支付其2007年6月至2013年4月期间的抚养费42000元,并要求孔某自本案判决之日起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孔某应根据实际账单承担50%的教育费和医疗费。

法院判决:孩子有权要求支付其必要费用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孩子还是父母双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抚养。离婚后,对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承受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虽然离婚协议约定由马某抚养孔某,孔某不承担抚养费用,但随着孔某年龄的增长,其生活、学习费用必然会增加。在母亲马某无法独自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孔小某有权要求亲生父亲孔某支付必要的费用,法院予以支持。孔某已再婚并生育子女,支付给孔某的抚养费数额应考虑其自身的支付能力。在离婚协议中,马某与孔某约定,孔某不承担抚养费。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7年6月至2013年4月的抚养费42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负担孩子抚养费,能否产生法律效力

本案看似是一起普通的离婚后子女抚养纠纷案件,但实际上背后存在着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限制问题。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符合法律要求的意思自治才会有效。本案中,孔小某的母亲在与父亲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其母亲具有独立抚养原告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不会干涉她,这实际上符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但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了另一种情形,即“关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约定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约定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协议是孔小某父母之间达成的一种意思表示,对双方父母具有约束力,但不妨碍孔小某向其父孔某主张相应的权利。随着孔小某年龄的增长,上学和生活上的开销也会逐渐增加。母亲无法继续独自承担抚养义务时,孔小某提出要求父亲承担相应抚养义务,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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