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夜染性病,哪些情况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时间 2023-08-30 10:02金融资讯

很多朋友都是在新婚之夜染上性病的。他们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你有疑问,那就从Diu Sim女网的故事来说吧!

新婚夜染性病

中国法院网讯24岁的新娘张,怀着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无限憧憬,与相恋一年多的新郎赵喜结连理。没想到,她在新婚之夜染上了性病。为此,一怒之下的张某将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失费。近日,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与赵某离婚,并判令赵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失费3000元。原告张与被告赵某于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后赵某外出打工。在工作期间,为了摆脱孤独,赵经常出入一些色情娱乐场所,并因此染上了性病。2004年10月,双方登记结婚时,赵向张某隐瞒病情,逃避婚前医学检查。结果,刚成为新娘的张就染上了性病。为此,住院后,张某向赵某提起离婚诉讼。

哪些情况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与他人共同生活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无过错方行使索赔权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人民法院判决不离婚的案件,当事人依据上述规定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未起诉离婚而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无过错方作为原告依据上述规定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4.在无过错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依据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5.以无过错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被告一审未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一年后另行起诉;

6.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当事人在离婚协议时已明确放弃该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赵婚前生活方式不够体面。他登记结婚时,隐瞒了自己的病情。婚后,他明知自己患有传染病却不做好预防措施,无视原告的健康。故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张诉请离婚,依法应予准许。赵明知自己患有传染病,未采取预防措施,致使张某受到感染,侵犯了张某的健康权。由于这种疾病的特殊性,张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赵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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