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一方婚内与他人生子 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时间 2023-07-29 09:3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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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离婚后,她发现一方在婚姻中与他人有了孩子,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003年,张三和李四登记结婚,婚后生了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张三对周立思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的主要内容是双方自愿与张三离婚,一次性支付李四人民币3.8万元,双方互不追究。2013年5月,张三和案外人王五生下一女。李四自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张三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

法院判决:支持李四的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在与李四结婚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支持李四的损害赔偿请求,即判令其支付李四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律师说法:离婚后,如果你发现婚姻期间出轨,你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1.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2)有配偶与他人共同生活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三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离婚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在婚姻期间有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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