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所负之债 离婚后另一方仍需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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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丈夫借钱不还,债权人将妻子告上法庭
小昭和小谢是朋友,小谢和小王是夫妻。他们于2005年9月20日登记结婚。2007年7月20日,小谢向小昭借款,双方签订借条称:小谢今向小昭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壹拾万元整),于2009年7月20日前归还,利息按5%计算。存款由借款人小谢签字。小谢未能偿还到期借款后,小昭给他发来《催款通知单》,称'小谢今日向小昭借款(贰拾万元整),已于2009年7月20日前偿还,逾期仍未偿还,特此催告小谢还款',落款日期为2009年7月23日。小谢在《催款通知单》上写道,“我很清楚这一点,但由于管理不善,我恳求以同样的利息延长两年”。2011年7月22日,小昭再次出具《催款通知单》,注明“今日小谢欠小昭借款(贰拾万元整,经多次催款仍未归还,特此再次向小谢催收借款及利息”日期为2011年7月27日。小谢还在《催款通知单》上加了‘因经营不善,无钱归还,故恳求延期两年,利息不变’并签上了自己的名字。2013年3月,小王起诉至法院进行离婚调解,案件一直审理至今。2013年9月27日,将小谢、小王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还款。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查,上述情况属实,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小王、被告对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某某借款20万元。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离婚后另一方仍应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由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双方共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所谓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是指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一个正常的家庭而共同生活的债务,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主要包括:(1)一方婚前所借的财产已转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因购买这些财产而产生的债务;(二)夫妻共同为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所发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双方因治病而发生的债务以及有法定义务的;(五)因抚养子女而发生的债务;(六)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所发生的债务;(7)为支付配偶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和培训费用而发生的债务;(八)支付合法的、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发生的债务;(九)夫妻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8月2日,小谢用这笔借款偿还了小谢和小王现居住地所欠的借款,应属于第一项。故应认定上述所欠20万元为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应由小谢、小王共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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