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内实施家暴 另一方能否在离婚后提起民事诉讼

时间 2023-06-13 09:55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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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一方婚内实施家暴

张(女)与程(男)于2005年登记结婚。2008年5月26日,程某因家庭琐事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致张某身体多处受伤。医院诊断为头面部闭合性损伤、鼻骨骨折、双侧膝关节损伤等综合症状。于是,2008年8月5日,张某以程某犯故意伤害罪为由,向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同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2008年11月6日,法院作出(2008)托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0年7月22日,张鼻骨骨折经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程于2008年6月11日提起离婚诉讼,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字(2011)第571号民事判决,裁定双方离婚。2010年8月12日,张向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程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6万余元。

法院判决:离婚后对家庭暴力造成的人身损害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张某人身伤害发生在2008年5月26日,2010年7月29日,张某鼻骨骨折经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即2010年7月29日确认侵害张权利的范围和损害数额,诉讼时效从2010年7月29日起算。故张于2010年8月12日以未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起诉要求程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张成某因家庭暴力造成人身伤害,经鉴定部门鉴定为十级伤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相关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一是撤销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12)托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二。程赔偿张某各项费用48664.31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程负担。

律师说法:一方婚内实施家暴,另一方能否在离婚后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是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被告人程某粗暴强势,其母目中无人。法官的辱骂行为可以证明家庭暴力是他们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一个完整的家庭解体了,但对张身体和精神的伤害却无法弥补。在这种情况下,张冷静理性,没有以暴制暴进行反抗,而是把法律作为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以往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通常只止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受害者离婚后很少提起人身损害民事诉讼。本案中,张对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的家庭暴力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获得部分赔偿。离婚后因家暴造成人身伤害再次提起民事诉讼。所以,对于此类案件,我给大家一些提示:第一,受害人可以及时收集、保留、固定家暴证据;第二,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判决书不能涵盖被害人应得的全部人身损害赔偿,被害人有权就不赔偿被害人的部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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