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赠与夫妻一方 离婚后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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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将被拆迁的房屋登记在张三和李四名下,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
张三和李四于2011年10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2年,张三父母居住的小区拆迁改造,给了张三父母两套98平米的拆迁安置房。2015年,安置房的房子拆迁时,张三的父母将其中一套房子登记在张三名下。2016年10月,李四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张三的拆迁安置房。
案情介绍:拒绝了李四的主张。登记在张三名下的拆迁安置房是张三的个人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房屋原是张父母拆迁安置的房屋,登记在张三名下。争议房屋系张三父母赠与,应认定该房屋为张个人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李要求分割房屋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如果婚后父母一方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投资人子女名下,将被视为只赠与一个子女,属于个人财产。
1.根据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是对一方的赠与的除外。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应视为仅赠与其子女一方,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以自己子女的名义登记自己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该房屋应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
本案中,双方争议房屋原是张某父母拆迁安置的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争议房屋系张某父母赠与张某,故应认定该房屋为张某个人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涉及房屋等大额财产分割时,应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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