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强行带走孩子 是否构成民事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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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离婚后一方强行带走孩子
柯和张是夫妻。因矛盾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2016年5月7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柯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离婚后,已婚子女柯肖某暂由女方抚养。这个男人每月支付赡养费。如果女方再婚,柯肖某由男方抚养。如双方再婚或男方再婚,柯肖某仍由女方抚养。2017年4月,张某再婚,柯某要求张某根据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自行抚养柯肖某。于是柯去张某住处接柯肖某,却被张某、张某家人和再婚丈夫拦住。2017年5月17日,柯某及其家人来到张某住处,将柯某强行带走。于是张某诉至法院,主张柯某将儿子柯肖某送回其住处。
法院判决:不构成民事侵权
法院认为,根据柯某与张某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柯某、张某对其儿子柯某有抚养权,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有权抚养柯肖某。因张某不履行协议,拒绝让柯将孩子带走抚养,柯将儿子从原告住处强行带走。虽然不主张强行带走,但并未违反约定,仍是对约定的履行,不构成侵权;原告未履行约定,阻止被告带走孩子,侵犯了被告对孩子的监护权。故判决:原、被告履行了其离婚协议,孩子柯某由父亲柯某抚养。
律师说法:离婚后一方强行带走孩子,是否构成民事侵权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权。本案中,柯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柯肖某的抚养权。离婚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一份有效的协议,双方都应该按照协议履行。该行为虽有不当,但仍属于履行协议,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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