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孩子去培训机构的态度】这样的培训机构坚决不能让孩子去上!

时间 2023-10-08 10:06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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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冒名培训机构分支骗取学员钱财。

2010年3月至2015年12月,任以北京某著名司法考试培训公司的名义,与郑州某著名政法学校签订国家司法考试培训合作协议。在没有任何资质的情况下,私自成立北京著名司法考试公司郑州分公司,伪造公司公章等印章和资料,招生进行司法考试培训。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任经营的司法考试培训公司出现亏损,无法保证学员全部通过司法考试的情况下,还号称强手老师,可以一对一辅导,但未通过司法考试全额亏损等虚假宣传。期间,张某、李等6名学生被骗共计15万元。2016年3月,任某为逃避债务,随后立案。

法院判决:成立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任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私刻印章、虚构单位等欺骗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律师说法:分段分析诈骗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与虚构的单位或者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无效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的;

(三)无实际履行能力,通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小额合同,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手段骗取对方财物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第224条合同欺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骗取对方财物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任在2014年之前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考试培训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可能存在争议。根据现有条件,很难将2014年之前的行为认定为诈骗。但是从2014年4月到2015年9月,我知道我的生意处于亏损状态,无法保证一对一的服务,无法提供充足的师资。宣传时谎称会通过保障,但无法全额退款。当学员未能如约通过司法考试,要求任退费时,任选择了隐瞒,不予退费。从这些行为可以看出,任某至少在2014年4月以后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与学员签订司法考试培训协议、进行司法考试培训时,虚构了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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