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 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时间 2023-07-11 09:59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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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男子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 诉请女方进行赔偿

张老师与魏女士于1995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生下张某佳。2011年,张先生与魏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张某由魏女士自费抚养。离婚后,魏女士立即与一名双方都认识的男子发生了极其亲密的关系。与此同时,外界的流言不断传入张老师的耳朵,把张老师折磨得精神恍惚。张老师实在忍无可忍。探望张某时,他把张某接回家,然后去亲子鉴定机构做了血缘关系鉴定。检测结果显示,张老师不是张的亲生父亲。在他们婚姻期间,魏女士与张老师等人保持正当关系,与他人生育子女,让张老师尽到父亲的责任。故请求魏女士赔偿张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赔偿张先生抚养费4万元。

法院判决:过错方向非过错方赔偿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经审理查明,张先生所言属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号批复指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通奸并生育子女,隐瞒真实感情,另一方被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支付的子女抚育费可由被欺骗方酌情退还;至于被骗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抚养费用是否应该返还,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需要进一步研究。张老师在此期间支付的抚养费对魏女士是不公正的,张老师有权要求退款。魏女士违反了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隐瞒了女儿的真实身份,导致其私生女长期由张女士抚养,受到了一定的精神伤害。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她部分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魏女士赔偿张老师。

律师说法: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 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本案中,女士认可张不是张老师的亲生女儿,与张老师不存在亲生父女关系。张老师没有法定义务赡养张。魏女士违反夫妻忠实原则,应依法对张先生的物质贡献和精神进行赔偿和抚慰。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发现子女的非亲生身份,主要是指配偶一方(通常是男方)认为配偶另一方所生的子女是双方的亲生子女并加以照顾。但是离婚后才发现孩子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作为无过错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非亲子,可以起诉确认非亲子关系,要求返还子女抚养费、重新分配财产、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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