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发生改变 是否成立犯罪
很多朋友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人变更是否构成犯罪有疑问。下面就用Diu Sim女网的故事来聊聊吧!
案情简介:整体出售烟酒店却未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主体
2016年11月,郑州市金水区大湾烟草酒店原经营者宋某将烟草酒店的网点连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证照及店内存货一并转让给赵某。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赵某使用宋某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宋某的名义从郑州市金水区烟草专卖局购买烟草50万元,用于经营和销售。2017年3月20日,郑州市金水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对大湾岩酒店进行检查时,告知赵某应及时办理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但赵某未及时办理。再次被烟草执法局工作人员发现上述事项未被更改,移交刑侦大队备案。随后,赵某被刑事拘留。
法院判决:赵某不成立非法经营罪,赵某无罪
理由:赵在取得宋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在郑州市丰润区烟草专卖局购买烟草制品,并在宋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地点销售,不扰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烟草零售网点合理布局的要求,进货渠道也符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不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赵无罪。
律师说法:转让后未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主体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不成立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是指擅自经营专卖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买卖的商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而且该罪应该是生产流通领域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律师分析,本案中,一是赵使用宋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唐山市烟草专卖局购买烟草50万元,并在宋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准的地点销售。其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有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第五十八条“未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的行为,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买卖、出租、出借行为。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违法。
其次,赵在取得宋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其销售行为和经营场所没有发生变化,其行为没有扰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烟草零售网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此外,订货、付款和配送均通过郑州金水烟草专卖局进行,符合郑州金水烟草专卖局的规定,没有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影响烟草专卖局在当地的销售和国家财政收入。
因此,赵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并未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其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相关法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商品或者其他限制经营的商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经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特种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有人因主体、企业类型、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以上是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人变更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回答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专业的商业犯罪辩护律师。
关于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持有人是否构成犯罪的解读到此为止。更多女性健康资讯,请持续关注Diu Sim女性网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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