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发生纠纷 保管人是否要负责任
【保管合同中的纠纷保管人应不应该负责】是很多朋友的问题。接下来,Diu Sim女网的故事就来分享一些经验吧!
案例详情:
个体户赵在前台仓库存放了一批100台彩电,总价值100万元。双方约定该仓库于2010年1月15日至2月15日在保管,由赵分三批提取;2月15日,赵取走最后一批彩电时,交了2000元保管费。2月15日,赵来取最后一批彩电时,双方因保管费发生争执。赵认为其彩电实际上是在1月25日晚进入前台仓库的,应少交保管费250元。展望拒绝降低仓储费,理由是仓库已经为赵的彩电准备了位置。赵某是否按时入库是赵某自己的事,与仓库无关。赵认为前台仓库位于江边码头,且已告知彩电到站的准确时间,前台仓库不可能是空的。只同意交1750元保管费。仓库随后拒绝赵提取剩余的彩电。
案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1.赵要求减免保管费是否合理?律师认为不合理,理由如下:本案当事人签订了仓储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意味着仓储合同是一种约定合同,约定合同的成立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前提。当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合同成立。合同签订后,如因寄存方原因导致货物不能按约定入库,仍支付仓储费。
2.在赵拒绝全额支付仓储费的情况下,前景仓库可以拒绝提货吗?律师认为可以拒绝。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仓储合同没有规定时,适用仓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三百八十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等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本案虽为仓储合同,但如果寄存人不支付仓储费,且双方对留置无相反约定,保管人可以留置货物并拒绝取出。
3.托管人的行为有问题吗?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前景仓库明显过多地保留赵的货物是不合适的。因为当货物可分时,保管人只能保留价值等于保管费的货物。而这种情况下的商品恰恰是可分的。因此,展望仓没有理由保留剩余的彩电,而只是保留相当于250元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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