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独立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 是否构成侵权

时间 2023-06-11 09:59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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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缺乏独立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构成侵权

耿于2008年1月3日向杭州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侵权纠纷申诉处理请求书》,请求处理该侵权纠纷。2008年4月2日,杭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2008-1-001]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临安市极光电器厂生产的Regal牌太空舱太阳能热水器在专利权利要求中缺少必要的技术特征反射器,其所有技术特征均不属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杭州市知识产权局决定驳回耿的请求。耿不服杭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于2008年4月21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1。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提及的反光板属于该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第三人认可了原告的涉案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对比表,故对被控侵权产品中无反光板的事实不存在争议。因此,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缺乏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第二,耿称被控侵权产品未安装反光器,是违反国家标准、降低热效率的变质产品。变质技术仍属于专利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三,加密增加的真空管和反射器的数量并不相等。首先,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缺乏权利要求中反射器的必要技术特征,属于降低热效率的变质产品。同时认为被控侵权产品采用增加真空管数量,紧密排列来代替反射器,从而达到与反射器同样的提高热效率的目的。“加密增加真空管数量”和“反射器”是等同的技术特征这两个理由存在矛盾。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等同特征是指能够以与记载的技术特征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被控侵权产品不具备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但增加真空管数量以提高热效率的方法不同,被控侵权产品的反射器的保护范围与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不同。等同侵权的认定应当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具体技术特征等同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而不是被控侵权产品整体技术方案相对于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不属于等同于专利相应技术特征的特征。据此判决,法院驳回原告耿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可以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说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写明请求保护的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一级高温水箱连接二级照明加热的太阳能热水器,由支架、反射镜、水箱和真空集热管组成,其特征在于:水箱由一级高温水箱和高温水箱组成,一级高温水箱和高温水箱的一侧分别设有进水口和出水口,一级高温水箱和高温水箱通过管道连接;初温水箱和高温水箱的连接管口处设有保温层,初温水箱和高温水箱分别安装在支架上的初温水箱和高温水箱的安装座上;初始温度水箱和高温水箱下方分别设有真空集热管接口,并与真空集热管相连。”因此,反射器是必要的技术特征。临安市极光电器厂的被控侵权产品缺乏反射镜的必要技术特征,不属于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故不构成对耿某专利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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