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劳动报酬 有人担保 如何索赔

时间 2023-09-05 09:58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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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拖欠劳动报酬 有人担保

2013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原告每月税后工资10000元,每月按时预付5000元,年底一次性付清。未付的工资将按税后每月3%的利率支付利息。2014年12月31日,被告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称“截至2014年12月31日,欠基本工资人民币5万元,欠效益工资人民币6万元。此外,除欠条外的所有其他签名都已包括在内。”该借据上盖有被告公司的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马的签名。2017年5月6日,被告马向原告出具《担保人承诺书》号,明确对被告公司所欠原告工资11万元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017年5月22日至欠款还清之日。原告要求被告马对被告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上事实,有原告、被告的陈述、《劳动合同》、借条、《担保人承诺书》、《借款利息计算单》等在案证据支持,足以认定。

法院判决:被告马某对被告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是明确的,原告自2013年3月1日起在被告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14年12月31日,被告公司为原告出具借条,明确写明截至2014年12月31日,被告欠原告工资共计11万元。被告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当庭确认了这一事实,故本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支付11万元工资的诉讼请求。2017年5月6日,被告马向原告出具《担保人承诺书》号,自愿对被告公司所欠原告工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当庭认可其提供担保的事实。故本院支持原告主张被告马对被告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拖欠劳动报酬 有人担保 如何索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劳动者就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其他劳动关系纠纷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纠纷,按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

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马对被告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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