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劳动报酬,合伙人能否拒绝承担责任的情形|拖欠劳动报酬,合伙人能否拒绝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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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拖欠劳动报酬,合伙人能否拒绝承担责任
甲方和乙方是一个搅拌站的合伙人,甲方是该搅拌站的经理。宋自2014年起在搅拌站工作,每月工资约4000元,全部由甲方支付,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工资总额32258元尚未支付,原告多次索赔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甲、乙、丙三方共同支付原告欠款32258元, 且诉讼费由甲、乙、丙三方承担,乙辩称搅拌站一直由甲经营,未支付的劳动报酬应由甲个人支付。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认为,被告甲、乙、丙对宋的劳动报酬应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如下:被告甲、乙、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宋劳动报酬32258元。
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至303元,由被告甲、乙、丙负担。
律师说法:个人合伙拖欠劳动报酬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权执行和监督。合作伙伴可以推荐负责人。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人及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原告的劳动报酬32258元,甲方、乙方、丙方作为搅拌站的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支付责任,随后,可以就其承担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而导致的追偿另行起诉。
以上是对“拖欠劳动报酬合伙人能否拒绝承担责任”案例的介绍。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个人合伙可以选举负责人,但一切经营活动要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有争议,最好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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