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协议离婚 子女是否可以起诉要求父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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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父母协议离婚
朱(女,12岁)是陆与朱之女。2012年3月2日,朱某某与陆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明确约定将南京市江宁区某别墅的产权人变更为陆某、朱某;陆某负责将朱某抚养至18周岁,在朱某成年前不得擅自处分朱某应得的财产份额;根据前款约定,朱某某无需支付抚养费。离婚后,被告朱某某不支付赡养费,也从未探望过原告朱。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探望的诉请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与陆某协议离婚时,以别墅产权份额作为替代物一次性支付女儿赡养费,应视为被告已履行支付赡养费的义务,价值明显较高,足以满足朱的实际生活、学习需要。而且朱某的生活需求在短短一年多后并没有明显变化,所以朱某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离婚后未探望过朱,对朱的健康成长造成了不利影响。故法院支持了朱要求被告探视的请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孩子生活和学习的因素出发,合理确定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目前,被告每年来南京探望女儿两次,朱每年由母亲陪同到北京(被告住处)探望两次为宜。
律师说法:父母协议离婚,子女是否可以起诉要求父母探望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探望权是由非直接被抚养人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而衍生的一项法定权利。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看望孩子不仅仅是父母与孩子的见面和团聚,更是父母及时了解孩子生活和学习的过程,是父母与孩子沟通和精神慰藉的过程,是女性感受到父母关爱、促进孩子健康成长的过程。所以,探视也应该纳入抚养教育的范畴。在这种情况下,朱还没有成年。他希望得到父亲的关心和教育是合理的。他父亲的关心和教育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朱某与朱某母亲的离婚协议中虽未约定朱某对朱某的探视,但朱某获得父亲的照顾和探视是未成年子女应享有的天然合法的权利,并不因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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