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中的代位权]次债务数额是否确定,影响代位权行使吗?

时间 2023-09-01 10:10金融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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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偿还债务行使代位权。

一家工艺品公司申请在银行向一家外国设备卖方开立信用证,因为它代表一家聚酯厂的设备。银行预付了2380多万元,涤纶厂通过工艺品公司支付了998万元定金。此后,工艺品公司没有偿还银行信用证。然而,聚酯厂和工艺品公司定于2000年1月30日偿还所有欠款。在涤纶厂的要求下,工艺美术公司同意将欠款的履行期限延长八年,银行以此为由提起代位诉讼。但聚酯厂辩称工艺品公司违反了进口协议,所以在还款计划中,双方没有明确债务的具体数额,债务处于不确定状态。所以不能行使代位权。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4年第4号)

裁判结果: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签订延期还款合同,并且无法确定债务数额,不影响代位权的行使。

债务人的工艺品公司既未积极履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也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次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故怠于履行义务。同时,工艺品公司与涤纶厂的第二次延期还款合同明显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无效。根据第一份延期还款合同,债权已经到期。同时,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具体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以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

律师说法:次债务人不能以与债务人的债务数额尚不确定为由抗辩债权人的代位权。

上述案例中,争议的焦点是工艺品公司与涤纶厂之间债务的确定是否影响银行代位求偿权。《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三条明确,债务人未按照约定为履行到期债务积极主张到期债权,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的,视为迟延履行的情形。本案中,工艺美术公司不积极偿还信用证贷款,还与涤纶厂签订第二笔延期还款协议,明显具有恶意,损害了银行利益。工艺品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是怠于履行,所以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但涤纶厂以工艺品公司违约、债务金额不确定为由进行代位求偿抗辩,没有法律依据。第一,根据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只要求次级债到期,不要求次级债明确。第二,违约只是形式上的抗辩,不能否认债权债务的存在。退一步说,即使工艺品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在银行提起代位诉讼后,聚酯厂可以对双方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并明确具体金额。银行反而应该为聚酯厂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买单。第三,代位权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对于债权人来说,很难确切知道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情况。如果要求知道次级债务的具体数额才能行使代位权,必然导致代位权行使的困难,有违立法精神。因此,综上所述,次级债的具体金额不应定义为代位权的要求。

即上述子债务的数额是否确定,会影响代位权的行使。同时,对于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提前在合同中咨询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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