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债务产生前债务人的无偿转让行为,债权人能否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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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在借款开始前,债务人就房屋达成赠与协议,债务开始后债权人请求撤销该赠与行为。
洪某某因九组房屋拆迁,与儿子儿媳发生家庭财产分配纠纷。经调解,双方于2009年12月29日达成调解协议。洪某某在办理产权证时承诺将房屋无偿过户给孙女吴某某。2011年1月,洪某某取得上述拆迁安置房,交由吴某某一家三口居住。2011年2月,洪某某取得上述产权证,交由吴某某持有,但未办理变更登记。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洪某某向陈某某借款70万元,后未能偿还。在陈某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因该房产上设立的赠与行为而中止,故陈某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案件索引:(2014)夏敏终字第2492号)
裁判结果:债务人在债务形成前做出的无偿转让行为,在债务形成后债权人无权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的无偿转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本案中,洪某某向陈某某借款时,其房屋已经发生在他向陈某某借款之前,即陈某某的债权是在洪某某赠与房屋后形成的,其赠与房屋的行为不能对陈某某的债权造成损害。故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能否溯及债务形成前债务人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
在上述案例中,争议的焦点是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能否追溯到债务形成之前。债权人的撤销权是由立法确定的,所以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债务人的财产处分,处分已经生效,行为已经损害或者将要损害债权,债务人必须具有一定的恶意。本案中,洪某某赠与房屋完全符合上述条件,那么是否应当认定为可撤销?我们具体分析一下:1。洪某某的赠与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之前,故洪某某的赠与行为原则上应与陈某某的债权无关。但是,虽然有赠与协议,但房屋的过户应当以登记为基础。房屋未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仍应是洪某某。因此,在陈某明知洪某拥有该房屋所有权而不知道其已赠与该房屋的情况下,陈某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行使撤销权的空间。2.洪某某的赠与产生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调解协议,故其调解协议仅具有合同效力。上述不动产赠与合同(调解协议)是一种实践合同,即除赠与人的赠与意思表示外,还需要实际的所有权转移才能使赠与合同生效。其中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占有。而洪某某没有办理财产变更登记,也意味着赠与合同没有生效。3.洪某某的赠与合同未生效,赠与行为未发生,房屋所有权人仍为洪某某。所以如果洪某某在陈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可以认定为恶意减少其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笔者认为存在可以撤销的可能性。
以上是债务产生前债务人的无偿转让。债权人可以取消吗?相关问题的回答。同时,对于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提前在合同中咨询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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